王召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王召罚决字〔 2025 〕06号)

时间:2025-03-31 来源:王召乡

(沁王召罚决字〔2025〕06号)

  个人姓名:  闫*明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2日对闫*明涉嫌露天堆放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大院堆放有大量砂土,其中1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但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存在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闫君明堆放砂土的照片;易产生扬尘物料(砂土)未覆盖的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据等证据为凭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主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设置的围挡低于堆放物高度,采取有效覆盖措施;裁量等级:1,2、其余裁量因素:(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100 吨以下,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100m2 以下的,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时期,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6)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7)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1.0 / 5)2 + ( ( 1 + 1 + 1 + 1 + 1 + 1 + 1 )/ ( 52 x 7 ) ) ]x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600.0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闫*明涉嫌露天堆放砂土,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防治扬尘污染案,共计处罚壹万叁仟陆百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召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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