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沁王召罚决字〔2025〕05号)
(沁王召罚决字〔2025〕05号)
单位名称:沁阳市张*结专业养殖合作社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对沁阳市张*结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存在养殖档案未建立载明内容不完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经过实地调查,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 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沁阳市张*结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案,共计处罚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召乡人民政府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