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应急罚〔2025〕危化举-1号
被处罚单位:沁阳市柏香镇南寻村谷*敏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点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对沁阳市柏香镇南寻村谷*敏非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擅自组织人员在沁阳市柏香镇南寻村利用自购设备、设施对液化天然气运输车辆进行液化天然气、液氩充装销售,截至目前充装液化天然气、液氩共收取费用288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已经构成违法。所提取的证据及其证明事项: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的记录;证据二:现场照片6张证明违法设施设备现场情况;证据三:讯问笔录3份证明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过程。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液化天然气11.36吨、液氩16吨、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贰仟捌佰捌拾圆),并处人民币105000元(壹拾万伍仟圆)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沁阳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