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医保处字〔2025〕第001号)
单位名称:沁阳联盟眼科医院
地址:沁阳市河内路中段
本机关于2025年2月14日对焦作市医保局移交的局长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中你单位在2023年期间涉嫌虚开诊疗项目问题立案调查。经核查,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1、未设立专门机构、没有专人负责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工作。2、未按照规定书写、保管治疗检查记录单。3、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我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院下达过上述问题的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过约谈。你院未整改到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及时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全面准确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依据市局审计反馈资料、查看相关资料、询问相关人员,并向该院负责人反馈等方式,证实了上述问题存在。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二)实施细则4.从重处罚:同时实施了《条例》第三十九条三项以上违规行为或对同一项实施累计两次以上违规行为,未改正,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医保基金使用管理隐患,或对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正常开展造成重大影响,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