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登记指南

时间:2025-03-26 来源:人社局

 

  一、政策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经四次修订,适用2022年1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版);

  2.河南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2011〕23号)。

  二、适用对象

  用人单位,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劳动者。

  三、受理机构

  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乡镇(街道)基层服务平台。

  四、受理方式

  1.用人单位: 乡镇(街道)人社窗口受理。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乡镇(街道)人社窗口受理。

  五、办理要件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于招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统一登记时,应具有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营业证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分支机构提供法人营业证照及其授权文件。如上述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及时办理单位信息变更、再次办理业务时无需重复提交。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1份(用人单位签章)。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就业后30日内,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就业登记,同时具有以下要件:

  (1)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2)灵活就业(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登记表。

  从事个体经营的,同时提供市场监管部门营业执照副本。

  3.劳动者转换就业岗位、未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变更。

  六、办事流程

  1.受理。核验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将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如不符合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将材料一并退回;若符合要求,及时受理。

  2.办理。办理就业登记,并在《就业创业证》上记载就业登记相关情况。办理成功后,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就业创业证》电子版,有需要的,经办机构协助打印或劳动者自行打印。

  七、办理时限

  乡镇(街道)人社窗口即时办结。

  八、现场办理地址

  乡镇(街道)基层人社所

  九、服务电话

  0391-563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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