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5-02-12 来源:市住房保障中心

  一、起草背景

  我市始终把增进民生福祉作为城市建设和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运营新机制,多措并举,切实解决了大部分特殊人群、低收入家庭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了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管理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原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与当前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不相适应,特别是存在新就业无房职工覆盖范围较窄等问题。

  二、起草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三、起草过程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开展以来,由住房保障中心保障科起草,2024年8月22日结合住房保障中心其他业务科室意见修订本办法;2024年9月10日、9月24日先后两次与单位法务结合,经其认真审核,2024年9月29日形成初稿。之后征求8家相关单位意见,2024年12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沁阳市公租房管理办法》进行公平性竞争审查,12月24日审查结果未发现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标准要求。

  四、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运营、使用、退出等管理活动。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和资金筹集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可以由市政府投资,也可以由市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按照家庭收入、户籍情况分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四)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口;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享有最低生活保障(低保证、特困证);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院,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无非居住类房屋;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户口;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院,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下,无非居住类房屋;

  3、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口或具有本市区居住证;

  2、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5年;

  3、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相关证照),新入职(不超过三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家庭成员在本市区范围内无房产且未享受过其他租赁性保障住房或租赁补贴。

  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非本市市区户籍或具有本市区居住证;

  2、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自主创业的提供相关证照);

  3、连续在沁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4、家庭成员在本市区范围内无房产且户籍地未享受过其他租赁性保障住房或租赁补贴。

  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65周岁的单身居民且申请人无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共同申请人的;

  2、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且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

  3、在本市享受拆迁安置补偿,且超过人均住房面积的;

  4、载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失信档案、征信黑名单或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5、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沁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