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沁太罚决字〔2025〕002号)

时间:2025-01-24 来源: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

个人姓名:吴*平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25日对吴*平废品收购站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该单位为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违法行为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的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及个人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沁政〔2023〕10号文件附件:焦作市交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及根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003违法行为第二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之规定,认定该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量罚区间为5000--10000元。

  鉴于该场所针对违法行为能主动立即采取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巡查、全力消除火灾隐患、立即整改违法行为等整改措施,符合《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一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符合《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但罚款额度最低不得低于法定幅度下限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吴*平废品收购站责令停止营业并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沁太罚决字〔2025〕002号),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5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

  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太行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