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曲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曲乡罚决字〔2024〕0035号

时间:2025-01-17 来源:王曲乡

个人姓名:张*军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6日对你涉嫌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砂石料场存贮的45吨河沙采取了防尘网覆盖,但未覆盖严密,导致扬尘污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张*军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你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如下:

  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已采取密闭措施但密闭不严导致扬尘污染的,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1(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100吨以下,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3(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在限期改正,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4(占地面积),占地面积100m2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5(受处罚次数),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素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数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等级(Bi):[1,1,1,1,1,1],处罚金额(X):13600。代入公式:13600=10000+(100000-10000)×[1/5+(12+12+12+12+12+12)/52×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3600。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曲乡罚告字〔2024〕0035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