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张行政罚单的“降级”

时间:2025-01-07 来源:沁阳市人民法院

  一批价值73元的过期化妆品,一张罚金1万的行政处罚单,这二者之间能否画上等号?请看沁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处罚纠纷案件。

  2023年11月,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沁阳市某批发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部分化妆品存在超过使用期限8年2个月至11个月不等的情况,遂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批发部处以罚款1万元。该批发部认为过期化妆品零售价仅73元,行政处罚过重,遂诉至法院。

  沁阳法院受理案件后,由院长担任审判长,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出庭应诉,并对案涉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等程序进行解释说明。原告某批发部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违法情节轻微,处罚过重,因其家庭困难,请求被告对其减轻处罚。考虑到该批发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错态度,以及实际经营困难,经法院主持调解,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将行政处罚调整为3500元。目前该批发部已将罚金全部缴纳。

  执法要有力度,也需有温度。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严格执法并不意味着“一罚了之”。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的目的在于惩戒教育被处罚对象和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要坚持包容审慎监管,保护经营主体活力,既要严格执法,也要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因此,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严格遵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