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沁柏罚决字〔2024〕007号
个人姓名:韩*祥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对韩*祥露天焚烧(山药)秸秆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8点42分,在柏香镇上辇村村东400米处小官路北山药地,将山药秸秆点燃,过火面积1亩左右,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照片3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为:“发现有上述行为三次及以上的,或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 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