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曲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曲乡罚决字〔2024〕0039号

时间:2024-12-17 来源:王曲乡

单位名称:沁阳市优奈尔家居生活馆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7日对你单位涉嫌堵塞消防安全出口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西侧消防安全出口被堵塞,无法自由出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梁国旗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为证。你单位在我大队检查后,能够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综合认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阶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曲乡罚告字〔2024〕0039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