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52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2-04
来源:政府督查室
尊敬的丁艳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双重验收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沁阳市人民代表大会第八届第五次会议建议(第52号)办理通知后,中心领导十分重视,明确专人办理,指定分管领导督办。
实际工作中,在核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我单位通过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明确配建物业用房的位置和面积,根据区域备案和测绘报告,把物业用房在楼盘表中标注为不可销售范围。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我中心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和《河南省物业承接查验办法》规定,督促指导物业公司做好物业承接查验工作,其中包括核实物业用房位置、面积以及是否具备使用条件,在今后开展物业承接查验工作时,我们将指导物业企业邀请辖区乡镇(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参加,确保移交的物业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
再次感谢您对物业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继续关心物业、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