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4-12-03 来源:政府督查室

李明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工贸学院门口流动餐饮摊贩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历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每年都会联合乡镇办事处、城管、公安、卫生等部门对摊点进行联合检查。重点从摊点的证照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是否对食品及原料索证索票、是否有防虫防蝇防尘设施等方面进行检查,通过开展检查,切实提高了摊点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从业水平,及时消除了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小摊点实行备案管理。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拟从事的项目说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备案信息制作并发放小摊点备案卡,并将小摊点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卡应当载明小摊点经营者姓名、经营品种、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等信息。办理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根据《焦作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下列行为: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新建商场、集贸市场,摆摊设”,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一百米的小摊点,不符合备案条件,我局不予备案。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把小摊点食品安全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对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