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万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1-25 来源:西万镇

  西消罚决字〔2024〕第6号

违法行为人:王*

  现查明2024年11月21日,我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对位于沁阳市西万镇****的沁阳市***餐饮管理店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涉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你单位在我大队检查后,能够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目前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完毕。以上事实有王*《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3张等证据为证。

  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依据《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认定你单位妨碍安全疏散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王*做为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 伍佰元。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西万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