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柏罚决字〔2024〕006号

时间:2024-11-20 来源:柏香镇

单位名称:沁阳市加有养鸡厂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对沁阳市加有养鸡厂涉嫌未建立养殖档案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养殖档案未建立或载明内容不真实、不完善,且2024年1月29日,我镇已经向你厂下达过养殖档案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期限内未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四项:“(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四)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沁阳市农业农村局案件移送函原件(沁农(防疫)案移〔2024〕1号);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柏责改字〔2024〕006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投资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养殖档案复印件;养鸡厂营业执照等证据为凭。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严重违法裁量阶次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为:“未建立或保存养殖档案,或载明内容不真实、不完善,在期限内未改正的。”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柏香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