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西向镇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4-11-19 来源:西向镇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沁阳市高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违法行为类型

沁阳市高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案

违法事实

2024年10月17日10时23分至11时49分,西向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张*宇,陈*飞,在沁阳市西向镇西向二街沁阳市高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大院内检查中,发现现场露天堆放砂土两堆,未采取密闭、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大院内地面积尘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的;”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捌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2.38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31

公示截止日期

2027-10-31

处罚机关

沁阳市西向镇人民政府

数据来源单位

沁阳市西向镇人民政府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