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曲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曲乡罚决字〔2024〕0020号

时间:2024-11-07 来源:王曲乡

  个人姓名:魏*杰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涉嫌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分别于2024年8月21日和2024年9月9日在济源市天晟商贸有限公司租用的王曲乡西王曲村村西厂房外露天焚烧枯枝落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1日和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2024年8月21日《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魏*杰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规定,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9月12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曲乡罚告字〔2024〕0020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