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曲乡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曲乡罚决字〔2024〕0027号

时间:2024-11-07 来源:王曲乡

  个人姓名:赵*勇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涉嫌挪用消防器材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于2024年9月中旬将2具灭火器借给他人,随后放置在三轮车上,并产生一定后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赵*勇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证。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第二款“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2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王曲乡罚告字〔2024〕0027号),拟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进行陈述、申辩。现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王曲乡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