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覃罚决〔2024〕07号)
违法行为人:王**
2024年10月15日21时45分至2024年10月15日22时27分我街道工作人员对沁阳市东关村进行禁烧巡查中,发现东关居民王**自种地有露天焚烧秸秆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王**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等证据为证。根据调查事实及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认定王**露天焚烧田间秸秆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阶次。王**应对该违法行为负责。
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壹仟元人民币罚款。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沁阳市覃怀街道办事处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