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公示
各相关单位、企业:
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执法质效,更好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定职权,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进行公示。
附件:1.《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9月16日
附件1
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9月16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从轻处罚依据 | 裁量幅度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整改完毕;2.未造成他人利益损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2 |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经责令改正后3日内整改完毕;2.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轻微违法行为处罚基准内从轻 | 预先提示说服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
|
3 | 对供水企业未制定突 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处罚 | 《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突发事件供水应急方案的;
| 1.首次被发现实 施此类违法行为; 2.立即整改且未 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 法》第三 十二条
| 行 政 处 罚 裁 量 基 准 轻 微 违 法 行 为 处 罚 基 准 内 从 轻
| 说服教育 行政指导 行政告诫 行政约谈 行政回访
|
附件2
沁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4年9月16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适用条件
|
1 |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受备案后10日内,告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 1. 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 1.首次被发现此类违法行为; 2.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未造成损失或其他危害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