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司法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

时间:2021-02-16 来源:沁阳市司法局

  一、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由沁阳市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查询或核查。

  二、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由司法局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由司法局基层工作指导科进行现场检查。

  (三)监督核实。对实行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申请事项,应将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在沁阳市政务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一)建立申请人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列入黑名单。

  (二)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正在办理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已经办理的撤销行政决定,并将失信行为纳入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