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卫生健康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中事后核查办法

时间:2022-02-08 来源:市卫健委

  一、证明事项核查时间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自作出行政决定起3个月内,根据相关工作规定确定核查部门对申请人承诺的情况进行核查。

  二、证明事项核查标准

  (一)申请人是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未曾作出虚假承诺。

  (二)申请人是否符合证明事项相关条件要求。

  (三)其他依法应当核查的内容。

  三、证明事项核查方式

  (一)线上核查。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二)线下核查。对于线上无法核查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通过内部核查、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对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三)监督核实。对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的政务服务部门,告知承诺书内容和政务服务决定应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举报承诺书内容不实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开展核实工作。

  四、核查结果处置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附件:1、沁阳市卫生健康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pdf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pdf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