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4-10-16 来源:市城管局

  为加强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情况,市城市管理局起草制定了《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6年8月12日,我市公布施行了《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沁政办〔2016〕69号),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我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问题逐渐增多,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规范乡镇、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管理势在必行。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 )

  《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公布,2003年12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0号第一次修改,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二次修改,2011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三次修改,2018年6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第四次修改)

  三、主要内容

  《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共四章。

  第一章总则。包含制定本《办法》所参照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建筑垃圾名词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建筑垃圾管理。包含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运输、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运输建筑垃圾按规定时间密闭运输;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需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后方可施工,保持建设施工现场整洁,工完场清。

  第三章罚则。包含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违规运输、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沁阳市城市管理局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依法实施处罚;沁阳市城市规划区外的单位和个人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沁政〔2023〕10号)依法实施处罚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包含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责任追究;原《沁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废止等内容。


           政策文件: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