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柏罚决字〔2024〕004号

时间:2024-09-30 来源:柏香镇

单位名称: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

投资人:李*东

  本机关于2024年9 月18 日对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立案调查。经调查,2024年9月15日,沁阳市公安局接到指挥中心110报警,2024年9月15日,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允许3名未成年人网吧上网。2024年9月18日下午15时,柏香镇执法人员任*明、路*波到柏香派出所与处警民警沟通了解情况,并查看当天现场执法记录录像和3名未成年人信息,随后又一起到你网吧核实具体情况,经调查核实,2024年9月15日凌晨2点,你网吧涉嫌接纳3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上网,2点39分,柏香派出所民警接到举报电话,随即到现场发现3名未成年人正在上网,出警民警对现场进行了全程录像记录,并将3名未成年人的信息进行了登记,随后将3名未成年人劝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沁阳市公安局柏香派出所移交单(沁公(柏香)移交字〔2024〕02号)、沁阳市公安局柏香派出所接出警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未成年人在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上网消费的客观事实;2.行政执法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未成年人在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上网消费的客观事实;3.户籍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未满18周岁);4.李*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公民李*东的身份);5.李*东的《询问笔录》(证明李*东对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事实的确认)。6.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正本)复印件(证明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具有网络文化经营主体资格)。7.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证明沁阳市一点通网络网吧具有营业主体资格)。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5元;

  3.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柏香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