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王庄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罚决字〔2024〕013号

时间:2024-09-30 来源:山王庄镇

单位名称:焦作市易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越直营店

  本机关于2024年8月28日对焦作市易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越直营店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视频监控系统回放显示,未成年人吴*泽、陈*帆确于2024年8月28日下午17点50分进入网吧,并在前台刷身份证,你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2024年8月28日,沁阳市山王庄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焦作市易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越直营店进行立案调查,并确定执法人员杨*勇为该案件的主办人员,徐*峰协助办理。2024年8月31日,焦作市易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超越直营店法人王*道授权其店长李*柳到沁阳市山王庄镇人民政府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李*柳承认其作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并对执法人员所取证据进行签字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机关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通过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山王庄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