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紫政罚决字〔2024〕第04号

时间:2024-09-26 来源:紫陵镇

个人姓名:李**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1日对李**堵塞疏散通道案立案调查。经调查,李**存在堵塞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之规定。已经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1张和询问笔录1份等证据证实。

  经调查认定,李**在我大队检查后,能够主动整改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目前消防安全隐患已整改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李**堵塞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沁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紫陵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