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召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沁王召处罚〔 2024 〕13号)

时间:2024-09-18 来源:王召乡

  个人姓名:闫*胜

      工作单位:龙涧鞋帮厂

  本机关于 2024 年8月19日对闫*胜涉嫌其他妨碍消防安全疏散案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将生产物料堆放在消防通道处,严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擅自挪用应急灯,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经过实地调查测量,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和《河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闫*胜涉嫌其他妨碍消防安全疏散案,共计处罚玖佰捌拾元整。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沁阳市支行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沁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王召乡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