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2024-00051 | 失效时间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24年05月28日 | |
标 题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沁政〔2024〕7号 | 发布时间 | 2024年06月14日 |
时 效 性 | 有效 |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8日
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心城区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提高中心城区自建房工程质量安全,切实改善人居环境、防范自建房建设、使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焦作市居民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沁阳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区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自建房,是指我市中心城区个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在具有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含宅基地),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范围:以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为控制范围。东至东环路、西至神农大道、南至野王路、北至规划北环路。
第三条 根据我市实际,在我市中心城区设立严管区。严管区范围:太行大道、团结路、文化路、怀府路、覃怀路、河内路、滨河北路、滨河南路、怀庆路、怀州路、野王路、县东街、北门街、北寺街、南门街、建设大街、沁园大街、香港街、朱载堉大街、神农大道等主次干道两侧,护城河、小官河、天鹅湖等主要水系,文物保护范围、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等需要重点管控的区域。该区域范围内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因房屋老化、居住安全等问题需要翻建的,须提供危房鉴定报告、有关土地证明文件,涉及文物保护和历史文化街区等城市风貌重点管控区域的还须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心城区除严管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自建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 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要严格控制建房规模,建筑主体层数一般不得超过三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高度自地梁算起,含起脊、电梯井等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确需超过以上标准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揽,依法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经乡(镇)街道备案后,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街道实施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居民自建房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性或者公益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街道备案。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属于集体所有的自建房时,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符合城市设计要求,建筑设计方案需经乡(镇)街道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章 自建房申请备案程序
第六条 居民自建房建设前需申请备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居民以户为单位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填写《沁阳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
2.符合本办法规定建设标准的设计图册或施工图纸;
3.施工合同;
4.承揽施工的企业资质或建筑工匠负责人身份证、建筑工匠培训证;
(二)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未通过的原因。
(三)乡(镇)街道收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后,应组织对所提交的《沁阳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内容以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是否按自建房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是否满足建筑质量等要求,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开工建设并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新建、翻建、改建、扩建属于集体所有的自建房,须经乡(镇)街道初审合格后,设计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需要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的,由乡(镇)街道提交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准予开工建设。
第四章 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要求
第八条 自建房应当符合中心城区规划,功能现代、成本经济、结构安全、绿色环保,满足居民高质量生活需要。
第九条 建筑风格应体现地域特色和文化传承,以坡屋顶为主、平坡顶结合,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延续传统建筑特色。同时注重房屋复合功能,鼓励将厨房、卫生间、车位等配套生活设施统一纳入到房屋主体设计中,提倡使用绿色环保、建筑节能等新型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第十条 自建房建设要满足基本的设计质量标准要求,用于商业经营的自建房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 沁阳市域为7度抗震设防区,自建房的施工设计和建设要按照《河南省自建房建设基本技术要求》中7度抗震设防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满足7度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二条 承揽自建房建设的施工企业或个人(以下称为施工方)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并对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1.取得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2.取得二级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个人;
3.承揽队伍负责人及50%以上的施工人员持有城乡建筑工匠培训证。
建设设置地下室的自建房,应当委托三级以上房屋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建设人(单位)应当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施工方对房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要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图纸,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 施工方应当协助建设人(单位)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严禁使用过期和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设人(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方应当劝阻、拒绝。
第十五条 自建房建设完工后,应向乡(镇)街道申请竣工验收,乡(镇)街道组织验收合格后出具《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验收意见表》,报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建设标准、未按审批内容进行建设以及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的,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一律不予验收,属于违法建筑的,依法进行查处。
自建房备案手续,不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
第五章 自建房建设工程安全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方要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物料堆放整齐,砂石物料覆盖,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禁止高处清扫垃圾和抛掷废料,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卫生。
第十七条 施工方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施工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安全防护用品和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机具管理、施工脚手架安全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管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域附近作业时,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应与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电力线路受到外力破坏和施工人员受到人身触电伤害,确保做到安全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时必须采用合格的施工机具,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吊装设备设施。
第六章 自建房建设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内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落实自建房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管理,查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违反用地、规划、建设、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乡(镇)街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自建房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性服务事项的日常监督管理,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机构承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对自建房建筑风貌、色彩、层数、高度、建筑退线等按要求做到批建一致,查处自建房建设过程中违反用地、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对自建房建设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提供自建房建设设计图集,为居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服务,落实建筑工匠培训上岗制度,查处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查处自建房建设过程中违反城市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筑材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维护建材市场秩序,及时发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国网沁阳市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供电服务员工及自建房用电管理,依法合规受理用电业务,查处自建房建设过程中的窃电、私拉乱接等违规用电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辖区居民自建房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配合乡(镇)街道做好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制止居民自建房建设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告。
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相互衔接,协调各方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确保本办法落实到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沁阳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流程图
2.沁阳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
3.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沁阳市中心城区居民自建房备案表
申请人信息 | 姓 名 | 性 别 | 年 龄 | |||||||||
身份证号 | 电 话 | |||||||||||
房屋所在地 | ||||||||||||
户口所在地 | ||||||||||||
原房屋情况 | 总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底面积 | 平方米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权属证书号 | 层 数 | |||||||||||
地 址 | ||||||||||||
拟申请 建房情况 | 总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房基底面积 | 平方米 | ||||||||
地 址 | ||||||||||||
四 至 | 东: 南: | 建房类型: 1.原址翻建 2.改扩建 3.异址新建 | ||||||||||
西: 北: | ||||||||||||
土地性质 | 1.国有划拨 3.宅基地 2.国有出让 4.其他 | |||||||||||
建筑面积 | 层 数 | |||||||||||
房屋结构 | 房屋高度 | |||||||||||
申请理由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 民委员会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乡(镇)街 道 审 批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规划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情况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沁阳市中心城区自建房验收意见表
申请人(单位) | 身份证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隶属乡(镇)街道 | |||
自建房位置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批准总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用总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实际房基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批准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实际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批建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层数/高度 | 层/ 米 |
竣工平面简图 (标注长宽及四至) |
现场查看人签字:
年 月 日 | ||
验收意见 |
居民(签字):
年 月 日 |
施工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
乡(镇)街道 验收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规划主管部门 备案情况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建设主管部门 备案情况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