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4年04月24日
标  题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沁政办〔2024〕21号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5日
时 效 性 有效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4-2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24日

 

 沁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焦政办〔2023〕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建设目标

  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公共充电桩(枪)355个以上、私人自用领域充电桩(枪)340个以上,中心城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基本形成城市面状、公路线状、乡村点状相结合的智能充电网络,满足人民群众出行充电需求。

  二、具体任务

  (一)完善路网充电基础设施。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充设施,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按照停车位不低于40%比例配建快速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鼓励利用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增加充电桩密度。积极推进干线公路、农村公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部具备充电条件,其中,国道沿线服务区新建充电基础设施应满足8台以上电动汽车同时充电需要,必要时增加移动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二)推进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城区公共充电网络布局,鼓励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利用既有停车场(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等既有停车场以及交通枢纽、驻车换乘点等城市人口集聚区的公共停车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市城管局、住建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文广旅局、教体局、发改委〕

  (三)鼓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利用内部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中心、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资委)〕

  (四)加快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停车区域、运营线路沿途规划建设专用快充站。〔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城管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

  (五)有序推进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新建住宅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配建和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比例要求,预留安装条件应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并纳入整体验收范畴;因地制宜推进老城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多车一桩、相邻车位共享等模式解决老城区充电难问题。住房保障中心、社区居委会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加快推进社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住建部门要联合消防救援机构、供电公司指导社区居委会或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完成现有居住小区停车位加装充电基础设施的综合评估工作,明确居住社区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标准和要求。2025年年底前,所有小区要明确充电基础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以及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并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沁阳供电公司、住房保障中心〕

  (六)推进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市“十四五”文化旅游融合发展规划,在各类旅游景区(点)、康养度假地既有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到2025年,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4A级以上国有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既有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5%,预留充电基础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风景局〕

  (七)有序推进开发区、园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要根据电动汽车使用情况,在现有停车区域配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发改委、科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八)加快乡镇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建成1个县域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实现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有效覆盖。针对农村电动汽车使用场景和充电需求等特点,在乡镇客运站、乡镇政府、村委会、乡镇客运中心和既有停车场等场所,推广建设适合农村地区使用且成本较低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县域示范站+公路沿线充电站+村居充电桩”县乡村充电网络,消除充电盲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发改委、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九)开展电动汽车换电设施专项建设。鼓励开展集团式规模化换电站建设,实行“车电分离”销售方式,推动换电站标准化建设运营;以换电出租车经营为试点,支持在公交、矿山、渣土、环卫等领域探索开展省级换电示范应用城市建设。依托省新能源汽车监测管理平台,加强换电模式车辆、动力电池等动态监测,提高安全运行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交通局、发改委、科工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十)鼓励综合充能(示范)项目建设。推进油电气氢综合补能站发展,探索建设加油、加气、加氢、充换电等综合能源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充能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商务局、发改委、科工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整合全市公共充电服务资源,建设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与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省新能源汽车综合服务平台、“焦我办”APP对接,扩展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应用渠道。鼓励对外经营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以及享受财政补贴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依托市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探索发布全市站桩投资热点、建设热点、充电热点等信息,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费用结算等服务,为制定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充电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撑,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便捷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政数局、科工局、住房保障中心、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十二)增强配套电网保障能力。按照“适度超前”原则, 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纳入电力规划,加快电网设施建设进度,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可靠电源保障。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开展公共区域、居民小区、城郊待建充电基础设施区域等场所的供电设施排查,加快改造升级不满足增容需求的电力设施。鼓励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提升技防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城管局、交通局、住房保障中心、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十三)探索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发展潜力大、技术实力强的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在我市布局,加强与高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合作和联动,开展充电新技术研发,共同带动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充电服务企业与整车企业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商业合作模式。鼓励在周末、节假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大型商场等区域依托原有移动储能设备、储能电源车等,探索开展移动充电和充电救援等服务模式。鼓励居民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建设,逐步提高智能有序充电桩应用比例。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系统高效协同,推动“车—桩—智慧能源”融合发展。鼓励有资质的运营商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桩“统建统营”,对小区内部共享停车位和单位内部停车场进行充电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管理,提高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安全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科工局、交通局、文广旅局、风景局、商务局、机关事务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十四)规范市场准入管理。进一步明确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要求,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准入、退出机制,全面提升我市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水平。进一步明确居民区充电桩的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要求以及充电桩利益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科工局、住房保障中心、消防救援大队〕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研究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依托市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充电基础设施治理体系,提高治理服务水平。建立联合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共同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发改委、城管局、市场监管局、政数局、科工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局、文广旅局、应急局、消防救援大队、机关事务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二)加强安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充电设施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开展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安装、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确保产品设施质量和工程建设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不得投入使用。住建、城管、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体系,完善相关制度。住建、城管、住房保障、消防等部门要将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畴,应急部门要依法依规组织指导充电基础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物业公司要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居民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中,及时劝阻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安全以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的检查,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充电设施运营安全。鼓励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物业公司、充换电建设运营企业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相应风险,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投保”的原则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城管局、应急局、科工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金融服务中心〕

  (三)降低建设用地成本。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要统筹考虑将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大型充换电站应同步预留变电站用地。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对国省道沿线充电站建设用地优先予以保障,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鼓励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除可按出让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合作,降低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综合成本。探索国有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商利用城区绿地管理场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等方式,降低建设成本。〔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发展中心〕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和省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省政策性资金支持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逐步向运营管理倾斜,向农村地区倾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充电基础设施的支持力度。支持充电基础设施用电优先参与绿色电力交易,落实好峰谷电价、免收基本电费等电价优惠政策,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金融服务中心〕

  (五)优化审批手续。居民区、单位停车场(位)和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电网企业要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主动靠前服务,简化用电报装程序,压减办电时间,进一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发改委、国网沁阳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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