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沁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在省级、市级修订新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沁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有九章,六十五条。明确了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资金来源、使用管理、追偿与核销、基金管理、监督管理、一次性困难补助以及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等内容。
一、救助基金的来源与管理
(一)资金来源
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六个方面:一是省级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拨付至我市的资金;二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救助基金孳息;五是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六是社会捐款等。其中: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主要用于支付一次性困难补助。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担保、出借、投资或其他用途。
(二)基金管理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指定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承办机构,全程跟踪救助基金的垫付、审核、追偿等工作。各部门职责具体为:
1.财政部门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政策、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道路事故的申请材料,并协助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向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偿;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收集和审核农业机械事故的申请材料,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4.救助基金承办机构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及时支付或垫付抢救费用;
5.其他部门根据《管理办法》协助救助基金开展工作。
二、《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一)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范围扩大。
政策受害人范围由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扩大至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人员。
(二)支出范围新增对农田中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
农业机械车辆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或转移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纳入《管理办法》支持范围,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执行。
(三)延长救助时限。
将垫付抢救费用时限由不超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延长至7日内。
(四)缩短审核垫付办理时限。
救助基金承办机构审核时限由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3个工作日内,垫付时限由5个工作日内缩短至2个工作日内。
(五)在救助基金范围外新增一次性困难补助。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并符合一次性困难补助条件的,由本级安排资金给予补助。
1.资金来源。
一次性困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五方面:一是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二是救助基金孳息;三是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是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五是社会捐款等。
2.补助对象。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造成受害人家庭特殊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活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或亲属可提出一次性困难补助申请:
①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生活来源;
②受害人及其具有抚养、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部分或全部无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
③受害人家庭符合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等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的;
④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中受害人在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得赔偿的或仅获得部分民事赔偿的等。
3.补助标准。
①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且该受害人在家庭生活中起主导作用,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使家庭其他成员生活陷入困境,导致特殊困难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②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且因该事故确实使受害人家庭陷入困难的,补助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以5万元为基数乘以百分比,最高不超过5万元;
③受害人因住院产生大额治疗费致家庭陷入困境,且得不到赔偿或只得到少量赔偿的,一次性补助总医疗费额的10%,最高不超过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