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水利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3-22 来源:市水利局

  沁水罚决字〔2023〕第3号

  单位名称:沁阳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80A6R82 

  负责人:李小红

  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对沁阳市宏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取水一事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3月20日在沁阳市沁园办事处河南林都新材料包装有限公司院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违法证据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内容及你单位相关证件复印件。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水行政处罚:

  1.罚款二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洛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水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