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及时发现、制止、惩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构建全民防火全面监督、 全方位管控的工作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办防字〔2023〕63号)和《河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建立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 (豫林火发〔2023〕1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林草局、省林草局有关要求,结合《焦作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我市研究制定了《沁阳市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本办法共七章二十一条,适用于沁阳行政区域内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隐患的举报奖励。
(一)工作原则
遵循“合法举报、适当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二)主管部门
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沁阳市域内举报奖励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考核,并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三)举报内容
一是林区野外违规用火,如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烧纸钱、野炊吸烟、烧烤、烧荒等,以及未经批准在林区及周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疫木焚烧、爆破、切割、电焊等。二是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如经营森林、林木、林地的单位、个人和林缘、林区内经营主体,穿越林区的油气管线、电力设施线路,林缘、林内易燃易爆场所、通信基站,未按照《森林防火条例》履行森林防火责任,未设置宣传标志、营造防火隔离带、配备灭火器材等。三是破坏防火设施设备,如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森林防火标志、设施、设备,以及破坏防火隔离带或者生物防火林带的。四是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四)奖励标准
1.在森林防火区发现野外违规用火和破坏防火设施设备行为,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100元至500元;
2.发现林区生产经营主体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第一时间举报并经核实的,奖励500元至1000元;
3.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5000元。
(五)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需纳入市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