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时间:2024-01-12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申请条件:《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第十六条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

  (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三)工程决算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四)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

  (五)对需进行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的项目,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六)各参建单位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完成各自的工作报告;

  (七)质量监督机构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申请材料: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2.项目竣工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