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沁政办〔2023〕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沁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2月29日
沁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焦作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沁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市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核与辐射污染事件、农业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市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各乡(镇)街道、市直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沁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市政府成立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局长兼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焦作市已成立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我市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焦作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县(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市政府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共同负责,需要焦作市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市政府会同有关县(市、区)政府向焦作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会同有关县(市)区分局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再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向焦作市政府请示后确定。
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见附件2。
3监测预警
3.1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分析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结合我市地形地貌、河流水文、气候和环境风险源分布,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情况等,依法依规开展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提出对策措施,报请市政府予以实施,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科工、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气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
3.2制定预案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修订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培训和演练。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3.3.2预警信息发布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同时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通报。
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3.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政务值班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69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微信举报平台、生态环境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社会治安、交通运输、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次生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和监控,并及时通报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向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同时,按照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的要求,随时核实、补充并报告有关信息。涉及放射源丢失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名称、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联系人、主要产品、产量及生产工艺,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周边环境敏感点,采取的先期处理措施等。
4.2事件信息核实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获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因环境污染导致人员伤亡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4.3事件信息报告与通报
4.3.1事件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在20分钟内向市委、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在1小时内向市委、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市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应级别,向焦作市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突发环境事件;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
(4)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环境事件;
(5)超出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
(6)有可能造成黄河支流(沁河)干流超标的;
(7)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
(8)其他认为有必要报告的突发环境事件。
焦作市政府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先于沁阳市政府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沁阳市政府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市政府及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3.2事件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报告,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信息,以及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当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应当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4.3.3事件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市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同时向焦作市政府或焦作市生态环境局通报有关情况。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焦作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事件损失情况、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2响应程序
5.2.1I级、II级响应
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I级或II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当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在国家、省、焦作市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前,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核实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焦作市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及工作进展有关情况。
(2)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指挥部组织应急队伍,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组织、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
国家、省、焦作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2III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焦作市政府负责启动III级响应,市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焦作市应急救援力量到达前,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按规定向焦作市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组成应急专家组,分析研判情况。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同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必要时提请上级增援。
焦作市生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后,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5.2.3IV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IV级响应,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启动沁阳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启动实施具体行动方案,事发地乡(镇)街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2)市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及时向焦作市政府、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申请焦作市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3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5.3.1先期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水利、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参与先期处置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证据。
5.3.2市指挥部响应程序及现场应急处置
初判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情况特殊时,指挥部办公室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指挥长视情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根据规定成立的现场指挥部及各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相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信等方式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到威胁或可能受到威胁人员的疏散和撤离时间、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事件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现场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件转化为以应对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3.3转移安置人员
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威胁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产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3.4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组织、指导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疗物资,支援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3.5应急监测、预报、预警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和伽玛辐射剂量率、放射性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并发布事发地的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3.6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区域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5.3.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单位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24小时内在官方平台上发布事件信息,并结合事件进展持续公开信息。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或者敏感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政府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
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3.8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4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事件现场的各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已无继续的必要时,由市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市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6.3善后处置
市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生态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线路畅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7.6联动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毗邻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完善预案,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战能力。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1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8.2宣传教育与培训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和相关人员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日常培训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奖惩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和日常管理。预案实施后,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沁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沁政办〔20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