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明确下放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施层级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委机关各科室: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县(市、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动力活力,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新发展格局下河南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发〔2021〕23号)、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卫审批〔2021〕9号)有关规定,决定将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并对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施层级予以明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下放至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校验;
2.二级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
3.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医疗广告审查 (不含中医);
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或损毁补办。
(二)下放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CT)预评价报告审核;
2.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CT)竣工验收。
二、明确实施层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
(一)放射诊疗许可。只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所有医疗机构(含市直管医疗机构),均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市卫生健康委不再办理。
(二)下放权限的实施层级。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和校验、医师和护士注册、医疗广告审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遗失或损毁补办,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办理;其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根据市、县两级权限划分进行办理。所有医疗机构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CT)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CT)竣工验收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三、承接时间
自2021年11月20日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承接,对明确实施层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依法办理,市卫生健康委不再受理相关事项;市卫生健康委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业务,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继续办理完结。
四、需明确的事项
(一)下放至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及校验,与医疗机构管理权限相关的许可、备案、服务、监管等事项同步下放。承接前市卫生健康委办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于3个月内换发新证;换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则上沿用原登记号,注册机关为所在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效期截止时间、校验期限不变。《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可暂不更换,由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副本上变更管理权限。承接后新申请的二级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号按编码规则确定。
(二)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得擅自批准国家和省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要严格二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各县(市)要按照原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河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等办理程序的通知》(豫卫医〔2017〕32号)等文件通知要求,规范设置审批二级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严格审核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书、申请人资质条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等设置申请材料,依法依规核准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经营性质、名称等事项,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三)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公示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医疗机构设置申请要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设置医疗机构的类别、执业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观察床),以及设置人和设置申请人名称、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情况等。公示期间接到举报或提出异议的,要及时组织查实,未查实前不得批准设置。
(四)各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核发二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备案。市卫生健康委严格审核备案报告,必要时可以组织现场审核,对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市卫生健康委应依法及时纠正或撤销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审批。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所在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备案报告(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再新办,由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监管。到期后医疗机构仍需继续发布医疗广告的,应向所在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审查申请,重新办理、重新编号。
(六)承接前已办理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在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可不再新办;在申请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需换发新证时,原则上沿用原编号,承接后新办的启用新编号。
(七)只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所有医疗机构(含市卫生健康委直管医疗机构),由县(市、区)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于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相关信息没有变动的,不再进行预评价报告审核和竣工验收。
(八)承接前已完成的相关事项办理档案不再移交,仍由市卫生健康委保存,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如有需要,可向市卫生健康委提请查询;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新办相关事项档案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行归档保存。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和明确管理层级的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贯彻落实省市统一部署,推动依法行政,推进县(市、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群众企业获得感、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之举。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配合做好权限移交、管理衔接等工作,确保相关权限依法实施、有序下放、平稳承接。
(二)要强化责任。各科室和有关单位要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加强对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权限下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减少不当干预,避免明放暗不放,确保权限“放得下”。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实工作力量,落实场地、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及时将下放的权限纳入权责清单,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公开办事依据、审批内容、办理时限、办理程序等事项,实现权限下放无缝衔接,确保下放事项“接的好”。
(三)要规范审批。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行政审批能力建设,健全专家队伍、优化审批流程、严格审批标准、提高审批效率,落实行政审批公示制度,规范开展现场审查,依法依规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加强行政审批事项责任追究。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健全日常监管队伍,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行业监督等方式,加强下放权限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用得好”。
(四)要加强督导。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下放权限承接和明确层级权限实施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推诿扯皮、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要畅通群众和社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举报;要通过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方式,加强对下放和明确管理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跟踪和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违纪行为。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与市卫健委沟通。
联系人:常红波 3568433
王 琳(职业病危害项目) 3569521
2021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