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3-09-28 来源:文广旅局

  当事人:沁阳市悦读书店

  投资人:张*

  2023年09月04日15时40分至2023年09月04日16时20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位于沁阳市商隐小学南头第一家沁阳市悦读书店内,向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来意后,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张帆未申请回避,执法人员依法对沁阳市悦读书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书店正在营业,显著位置悬挂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该书店发行的出版物有:生活类、小说、教辅类等出版物。执法人员利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PDC平台”小程序扫描其出版物时,发现该书店发行的《故事会》《斗破苍穹之大主宰》《雪中悍刀行》不显示出版物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向局领导请示批准后,对其发行的出版物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向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下达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全过程进行了拍照,现场检查结束后,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进行了确认签字。

  2023年09月05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进行立案调查,并确定执法人员刘*峰为该案件的主办人员,沈*丹协助办理。

  2023年09月05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送达了《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附《送审出版物清单》,告知当事人被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物品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3年09月06日,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故事会》《斗破苍穹之大主宰》《雪中悍刀行》样本16册送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

  2023年09月07日,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审读,出具了1份鉴定书:《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78号),经审读,送审《故事会(合订本)01》等16册样本(详见附件),属于伪造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的出版物。

  上述出版物鉴定样本共16册(省局留存备案);鉴定结论:认定上述出版物样本均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2023年09月11日,执法人员对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营者张*对上述违规经营的事实已明确承认。同时,执法人员将《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78号)(附清单)复印件,送达当事人;所有证据材料、笔录等文书均有当事人的签名、压指印认可。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沁)文综检字〔2023〕F-000007的《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

  2、《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2张;

  4、《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豫新出鉴〔2023〕178号)(附清单)1份;

  5、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张*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7、《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之规定。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

  依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河南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版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第一部分 新闻出版方面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之“序号4”“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中“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裁量阶次为“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结合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发行图书类非法出版物,无违法经营额的实际清况,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违规情节符合上述裁量标准。

  2023年09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办案人员建议责令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改正违规行为,给予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20册;2.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23年09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审批完成,审批人员一致同意办案人员的处理意见。

  截至2023年09月26日,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未向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现责令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对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出版物20册;2.罚款人民币2000元。

  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沁阳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河南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悦读书店(经营者: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沁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沁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0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