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在爱国卫生运动开展7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再次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更加有针对性地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定《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实施意见》(沁政〔2022〕11号),立即启动了创建“国家卫生(县)市”工作,成立了以王书记为指挥长的“创建国家卫生(县)市工作指挥部”,多次围绕创建工作安排部署具体任务,提质提速“健康沁阳”建设。
2021年12月,全国爱卫会对县级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评审程序和具体标准进行了优化调整,明确考核目标包含7个大方面45个考点56项指标,考核总分为1000分(其中线上评估300分【申报材料60分、国家数据评价指标完成情况240分】、现场评估600分【暗访350分、明查250分】)、群众满意率100分),总分值≥800分且现场评估分值≥450分即为达标。在申报过程中,《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为重要政府性文件,在线上评估和现场评估中均占到一定分值,影响重大。经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创建标准》,参考焦作市相关内容,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卫健委认真学习国家、省、市文件,在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广泛开展深入调研,起草了《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截止2023年4月14日,先后征求了市城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教体局、商务局以及沁园覃怀街道、太行怀庆街道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
三、主要内容
《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第二部分为政策依据,第三部分为主要内容。
1.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爱国卫生运动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文明卫生素质,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动和爱国卫生运动,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河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沁阳市“创建国家卫生(县)市”实际情况,出台《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质“健康沁阳”建设。
2.第二部分是政策依据。制定本《办法》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参考的部门规章、政策文件主要有: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以及全国爱卫会关于《国家卫生城市和国家卫生县标准(2021版)》和《焦作市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
3.第三部分是主要内容。《沁阳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共由六部分45条组成:第一章是总则,共有六条内容,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工作原则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二章是工作机构与职责,共六条内容,规定了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职责,明确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职责;第三章是监督管理,共有十三条内容,规定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在爱国卫生月和重大节假日期间,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实行专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卫生监督制度;第四章是日常管理,共十条内容,明确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创建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等工作职责;第五章是奖惩规定,共有九条内容,规定了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扬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进行处罚;第六章是附则,共有一条内容,阐明《办法》的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