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解决沁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工作办法》的通知 沁府院办〔2022〕2号

时间:2023-02-27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部门,有关单位:

解决沁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工作办法》已经沁阳府院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贯彻落实。

 

                                                                                                     

                       20221228   


解决沁阳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豫办〔202221号)《关于建立河南省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豫政明电〔20222号)《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工作方案》(豫府院联席办20227号),持续提高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数量和出庭效果,提高行政审判社会影响力,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特制定以下工作办法

第一条  各行政机关负责人均应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

第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深刻认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在化解行政争议、塑造行政机关规范执法形象、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意义。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应当定期组织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技能和水平,着力解决出庭不出声问题。

第四条  鼓励并支持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提高行政机关正职出庭比例,并将正职出庭比例纳入本级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重要指标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数20以上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强制拆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较大的案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或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10日以上的行政拘留等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人身自由的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被诉行政机关提出上诉的案件

(六)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

(七)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

(八)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  开庭前,参加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指导、督促法制机构和业务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和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准备工作,并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逾期。庭审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委托代理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头发言,避免出庭不出声,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案件审结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带领本机关认真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真研究、落实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第七条  建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互动机制。

(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建立台账,每半年将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情况抄送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并上报上级法院。

(二)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应诉指导。人民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推进司法行政资源共享,助力政府推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三)人民法院应通过定期邀请行政机关正、副职负责人参加庭审观摩、案例分析、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证据固定、强制措施等问题进行指导,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执法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切实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水平,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转化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效果。

        (四)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机构应通过定期邀请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参加案例研讨,邀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应诉培训等活动,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互动促进行政机关更好地掌握和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增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后的功能效应。

第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诉工作制度。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达不到要求以及应当出庭、法院建议出庭仍不出庭的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出庭应诉、因未依法应诉或举证等导致案件败诉、未自觉履行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及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二)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上级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