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委托书

时间:2023-02-16 来源:水利局

委托机关:    沁阳市水利局

址:    覃怀西路交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 杨志明

受委托单位: 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

址:    灯塔街桥口街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奔

为加强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和《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沁阳市水利局委托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在沁阳市辖区范围内实施水行政执法。

一、委托权限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水法规;

2、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3、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承办沁阳市水利局临时交办的其他水行政执法工作。

二、法律责任

(一)  委托机关的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3、负责对法律文书的统一管理、审核和签发;

4、对受委托单位违反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单位违反实施行政执法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暂时部分或全部终止委托。

(二)受委托单位的责任

1、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本委托书载明的权限和期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2、加强执法队伍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水政监察工作制度,加强对水政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3、水政监察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做到证件全齐,亮证执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主体合法,确保水行政执法的合法、有效;

4、严格法律文书管理。法律文书下达后及时将文书原件向委托机关法制机构转交和备案,并做好本单位文书档案的管理。

5、定期向委托机关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迟报和伪造。

6、超出委托权限和范围、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己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日期为20211231日至20241231日。

 

 

 

 

委托机关: 沁阳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沁阳市水政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