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沁政〔202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9日
沁阳市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紧急救灾能力,保障灾民基本生活,规范我市及上级代储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市减灾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主体责任及机构设置
第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由市发改委管理,实行发改委主任负责制,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在市政府领导下,服从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实际需要。
第三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或抽调专职人员,负责救灾物资储备库具体管理工作,其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救灾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 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市财政或上级安排专项资金,由市发改委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救援、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所需各类物资。
第五条 市发改委负责每年初根据上一年储备物资使用情况和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本年度计划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物资采购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所需资金市财政按全市0.5万人所需物资金额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规范采购程序,强化制约监督。储备物资(含辅助设备、设施)应设立专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第四章 救灾物资的储存
第七条 制定科学规范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流程。救灾储备物资按吃、穿、住等分类存放,物资存储码放在不同货架上,按消防规定合理堆垛。堆垛要整齐稳固,“五距”符合,分垛挂签,标记清楚,安全通风,方便出入。(“五距”指储备库消防安全规定:安全通道宽2米,物资垛距门2米,距墙0.5米,距柱0.5米,距顶梁1米,垛与垛之间走道1米。)
第八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对入库物资应认真清点,采取全部抄码、验证、抽验、抽磅的办法,逐批验收。建立储备物资出入库台帐,对储存物资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基本信息及时进行登记。对出库的救灾物资要做到批次完整、票证齐全、包装完好、货证相符。救灾物资入库验收准确无误后,应建立救灾物资保管明细账,建立垛位档案,便于查核。发现污损、丢失、短少情况,应立即上报市发改委处理。
第五章 救灾物资的调用与回收
第九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乡(镇)办事处根据灾情和灾民安置救助的实际需要,可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使用我市救灾储备物资。市应急管理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发改委发出调拨通知。
救灾物资申请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自然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口数量及无家可归人口数量;
(二)本乡(镇)办事处自行调用支援物资情况;
(三)需要申请动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种类、数量。
第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接到市发改委调拨通知后,在12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所产生的费用经调入地、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改委核准后,由市财政局解决。
第十一条 使用储备物资的受灾乡(镇)办事处要按照市应急管理局调拨通知要求,对救灾物资储备库发来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并及时向救灾物资储备库填发回执清单,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市发改委报告。
第十二条 中央和省市物资储备部门代储到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的救灾物资属上级储备的应急物资,未经上级物资储备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动用。属地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动用上级代储物资时,由市发改委书面请示同意后予以动用。情况紧急可由市政府电话请示,事后补办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 储备物资出库后,应及时调整储备物资保管明细账,并将出库执行情况及时报市发改委。
第十四条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督促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救灾物资使用地应当全力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做好物资回收工作。回收工作完成后,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总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救灾储备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市政府。
第六章 救灾物资的经费
第十五条 管理经费是指专项用于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储存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包括接收入库、保管维护、组织发送等方面的人工雇用、设备购置、租用仓库和短途搬运等费用支出。每年年初由发改委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本年度管理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发改委管理使用。
第七章 救灾物资的报废及损耗
第十六条 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救灾储备物资,由救灾物资储备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经市发改委核实并上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发生库存物资、辅助设施丢失、被盗、腐蚀、毁损、霉烂变质等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发改委协同有关部门认真查处,并及时上报市政府。
第十八条 每年初市发改委应组织专门人员对储备物资进行一次清查,对即将到期的物资应与上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沟通调拨使用,防止因管理不善导致物资受损。
第八章 安全保卫、防火及其它规定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坚守岗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严格储备物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交接班制度和轮休制度,保持足够人员在岗。节假日和夜间,领导和管理人员要轮流值班。库内人员不得随意抽调、缺岗。
第二十一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配备消防自动报警系统,器材齐全、性能良好,消防管道形成网络,并保持水源充足。消防设备、器材不准挪用外借,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加强维修保养。
第二十二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建立治安保卫和消防组织,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归口,层层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雷、防虫蛀鼠咬、防霉变等工作,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库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实行封闭式管理。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区,进入库区车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登记制度。
第二十四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按消防要求加强对火种、火源、电源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不准将火柴、打火机、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库区和其他物资储存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所有工作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应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不断提高消防业务素质,做到会报警,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如发生火警或其他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尽快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九章 救灾物资的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照章回收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灾民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八条 发放使用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监委、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市监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发改委对本区域内的救灾储备物资实施统一管理。市财政局做好储备库储备物资及管理经费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