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阅本机关编制的《沁阳市审计局审计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新闻媒介公开的形式。本机关主要采取以下公开方式:在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情况下,采取印发文件、发布公告、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布政府审计文件、信息、公告,保障企业和公众的知情权,以方便企业和公众查询。
(三)公开时限各类应予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自信息产生后20日内完成公开程序。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公开受理的机构为:沁阳市审计局法规科
地址:沁阳市建设北路37号沁阳市审计局法规科
邮编:454550
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 8:00-12:00,15:00-18:00
冬季 8:0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391—5691673
电子邮箱:qysjj@163.com
(二)提出申请
填写《沁阳市审计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申请表可自行打印或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具体方式有两种:
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脚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三)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公开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收费标准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