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公告
沁阳市审计局自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30日,对沁阳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法律监督机关,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等8个机构。
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收入共计8037.24万元,支出7899.18万元。资产清查盘盈1382.62万元。账面结余1520.68万元。滚存结余1647.59万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基本真实地反映了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财政收支状况,会计处理基本符合相关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但在财政收支中存在预算执行不到位、挪用专款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或纠正。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不到位
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基本支出比预算多支1748万元,项目支出少支1429.54万元。
(二)挪用专款26.27万元
2016年1月至2021年10月市检察院挪用政法专款26.27万元支付本单位经费。
(三)应记未记固定资产0.36万元
(四)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30.32万元
四、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机关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预算执行不到位、挪用专款问题,要求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执行;对应记未记固定资产问题,要求按规定入账核算;对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问题,要求严格执行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沁阳市审计局建议:
(一)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
(二)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财政政策。认真学习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正确核算资产。
(三)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政策,做到专款专用,杜绝挪用等现象发生。
(四)加强票据的合规性管理。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把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合规的票据坚决拒收。
五、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目前,对预算执行不到位、挪用专款问题及不合规票据列支费用,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制定《沁阳市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对应记未记固定资产问题,已补记固定资产。具体整改结果由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