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20〕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函〔2020〕783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常平、山王庄自然资源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焦作市建设征收(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和焦作市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焦政文〔2014〕8号)文件规定执行。
1.征收九渡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4.2995公顷,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
2.征收山路平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3.3548公顷(基本农田0.6706公顷),补偿标准为57万元/公顷(基本农田按农用地区片地价最高标准补偿)。
3.征收张坡村村民委员会范围内集体土地1.5643公顷,补偿标准为63万元/公顷。
二、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和使用分别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和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财政局、焦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焦作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焦人社〔2019〕127号)规定执行。
三、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12月30日前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沁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所在地自然资源所。
联系人:吕小军 联系电话:0391-5688893
四、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沁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