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力度,强化扶贫资金监管,实现扶贫资金阳光化管理,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融资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扶贫项目是指使用上述资金安排的项目。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均应按规定实行公告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第三条 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外,在公开贫困户、贫困对象个人隐私信息时,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公开。
第四条 坚持真实、及时公告公示。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社会和群众关切,确保公开信息内容真实可靠,及时公告公示,提高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
第二章 公开细则
第五条 扶贫资金
公开主体:财政局
公开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用途、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监督电话等。
公开标准及方式:每一笔扶贫资金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六条 扶贫项目
公开主体:扶贫办
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及责任人、施工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来源、资金构成及规模、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情况、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等。
公开标准及方式:项目经批准后,公告公示单位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公开主体:财政局
公开内容:中央、省、焦作市、沁阳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来源、使用单位、分配原则、分配结果、监督电话等。
公开标准及方式:每一笔扶贫资金文件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八条 扶贫资金项目政策
公开主体:扶贫办、财政局
公开内容:中央、省、焦作市、沁阳市出台或转发的扶贫资金项目政策文件。
公开标准及方式:中央、省、焦作市、沁阳市出台或转发的扶贫资金项目政策文件,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九条 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
公开主体:金融办、扶贫办
公开内容: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予以公告。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公开标准及方式:扶贫小额信贷新增贷款情况每半年公告一次;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情况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每半年公告一次。
第十条 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
公开主体:相关行业部门
公开内容: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实施单位、带贫机制和绩效目标等进行公告。
公开标准及方式:使用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在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一条 脱贫攻坚规划
公开主体:扶贫办
公开内容:经沁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进行公告。
公开标准及方式:批准实施的脱贫攻坚规划,在7个工作日内在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二条 县(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公开主体:扶贫办
公开内容:按照《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8〕10号),纳入县(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实施县(市)、乡、村三级公示。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予以公告。
公开标准及方式:经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脱贫攻坚项目库,7个工作日内在县(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十三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公开主体:扶贫办、财政局、乡镇政府
公开内容:年度县(市)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公告;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对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机制等,予以公告。
公开标准及方式: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后的年度县(市)级扶贫资金项目计划,7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镇、村级在接到上级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7个工作日内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乡、村两级要拍照并打印留存(照片要清晰并附近远景照片各一张)。
第十四条 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公开主体:扶贫办、财政局、乡镇政府
公开内容:年终,县(市)、乡、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
公开标准及方式:县(市)级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乡、村级在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乡、村两级要拍照并打印留存(照片要清晰并附近远景照片各一张)。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情况
公开主体:项目实施单位
公开内容: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时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时限情况。
公开标准及方式:项目实施前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项目竣工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乡、村两级要拍照并打印留存(照片要清晰并附近远景照片各一张)。
第十六条 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
公开主体:扶贫办
公开内容:建立国家、省、焦作市、沁阳市、乡(镇)监督电话公告专栏,公告公示群众反映有关扶贫资金项目问题的办理结果。
公开标准及方式:对办理结果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三章 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进行公告公示。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采取分级分类的形式进行公告公示。重点做好乡(镇)、行政村、项目施工单位公告公示工作,增强公开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 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扶贫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第十九条 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质疑的,公告公示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未做出答复或询问人对答复不满意的,询问人可在答复期满后15天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进行核实处理,并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询问人。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扶贫监督员等的监督作用,对项目选择、实施后续管理和资金使用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情况纳入扶贫领域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内容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对发现问题不整改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沁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沁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