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沁阳市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5-05 来源:

沁阳市产业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分配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项目收益是指:脱贫攻坚期内,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直接投资或投入到设施农业、养殖、光伏、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资产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扶贫项目的资产管理全面纳入《村委会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管理范畴,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产业扶贫项目每年产生的资产收益按照《沁阳市扶贫项目资产和收益管理办法(试行)》(沁脱贫组〔2018〕40号) 执行和调整。

第五条 产业扶贫项目中村集体获得的资产收益原则上要在村内设立公益岗位,引导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村级劳动和建设,按劳取酬,多劳多得。

第六条 产业扶贫项目村集体收益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设置公益性岗位(如保洁员、防火巡逻员、护路员、护林员、巡河员等)的方式,使享受政策贫困户通过劳动获取工资性收入;

2、用于设置爱心超市、对无劳动力和特困贫困户提供教育资助和临时性救助等;

3、用于贫困户、脱贫享受政策户发展产业的补助;

4、用于村内现有产业项目的运维管理和扩大再生产投入;

5、用于村内基础设施修缮、改善人居环境等村级公益事业方面的小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0元)支出。

第七条  严格产业扶贫项目村集体收益支出管理,禁止发生如下支出:

1、违规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2、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3、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迅设备购置及费用补助;

4、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

5、偿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支出形成的债务等。

第八条  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前必须进行公示。各村要按照“四议两公开”的程序,确定产业扶贫项目收益分配对象和资金用途,并通过乡镇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收益分配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要充分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条  产业扶贫项目收益纳入“村财乡监”范围,乡镇财政所在乡镇政府的指导下在相关村级资金账户下设立“扶贫收益”科目,专项管理扶贫收益资金。各乡镇财政所要加强对扶贫收益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范围和标准使用。

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扶贫项目收益进行检查,对其使用过程予以监督。

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十一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二条  本办法由沁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