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权责公示

时间:2019-12-27 来源: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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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10项)

1.医师、护士执业许可

1)医师注册

2)医师变更注册

3)医师注销注册

4)护士变更注册

5)护士延续注册

6)护士注销注册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与执业许可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2)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3)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4)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5)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

4.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⑴集中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核发

⑵集中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延续

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

6.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⑴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⑵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校验

⑶母婴保健机构服务人员执业证书变更

7.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⑵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停业许可

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

8.放射诊疗许可

⑴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⑵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⑶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

⑷放射诊疗许可证注销

9.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签发

10.三孩生育证审批

二、行政处罚(184项)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2.医疗机构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3.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罚

4.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5.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6.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7.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8.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9.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处罚

10.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处罚

11.违反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处罚

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处罚

13.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14.交通运输经营者或交通工具负责人对在其交通运输工具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15.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或者拒绝接受交通卫生检疫或卫生处理的处罚

16.医疗机构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的处罚

17.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处罚

18.血站违法执业的处罚

19.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20.未取得《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单采血浆许可证》已被注销或者吊销仍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单采血浆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21.单采血浆站违规开展采供血浆活动的处罚

22.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3.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处罚

24.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25.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26.医疗卫生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27.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处罚

28.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29.医疗卫生机构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处罚

30.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处罚

31.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处罚

3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罚

33.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处罚

3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处罚

35.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处罚

36.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处罚

37.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处罚

38.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39.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41.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有关要求处置医疗废物,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

42.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43.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4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未按规定报告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未依照规定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或者对所采集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未作详细记录;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按规定备案;未依照规定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或者工作人员考核不合格允许其上岗,或者批准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工作人员未遵守实验室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未依照规定建立或者保存实验档案;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处罚

45.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4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47.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规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处罚

48.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的处罚

49.疾病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处罚

50.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51.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处罚

52.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处罚

53.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未达到灭菌要求;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未达到消毒要求;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罚

54.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处罚

55.医疗卫生机构的环境、物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运送传染病病人及其污染物品的车辆、工具未随时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6.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的处罚

57.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未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58.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的消毒产品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有关规定;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59.消毒服务机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60.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履行艾滋病防治职责的处罚

61.血站、单采血浆站违反艾滋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62.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63.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64.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65.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66.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处罚

67.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处罚

68.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处罚

69.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70.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71.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罚

72.公共场所经营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处罚

73.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处罚

7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处罚

75.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76.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77.医师违规执业的处罚

78.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79.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医师注册注销信息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处罚

80.医疗机构护士配备数量低于配备标准;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处罚

81.医疗卫生机构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未依照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处罚

82.护士违规执业的处罚

83.外国医师未经许可擅自来华行医;邀请、聘用未经许可的外国医师来华行医或为其提供场所的处罚

8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85.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86.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87.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处罚

88.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处罚

89.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90.中医医疗机构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处罚

91.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92.执业医师违规开具或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93.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未按规定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调剂的处罚

94.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的处罚

95.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96.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的处罚

97.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98.医疗机构违反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的处罚

99.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处罚

100.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101.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接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处罚

102.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处罚

103.乡村医生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104.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处罚

105.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处罚

106.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107.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处罚

108.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处罚

109.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110.学校未经卫生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111.学校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112.学校卫生防护等不符合要求,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113.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114.学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115.碘盐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116.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处罚

117.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的处罚

118.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有关规定的处罚

119.建设单位、医疗机构违反放射性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处罚

120.医疗机构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的处罚

121.医疗机构未依法采取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12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放射性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罚

12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性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放射性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罚

124.医疗机构在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罚

12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罚

126.医疗机构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罚

127.医疗机构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128.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129.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在放射性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处罚

130.医疗机构工作场所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处罚

131.医疗机构未提供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处罚

132.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放射性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罚

133.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性工作场所、设备、防护设施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查的处罚

134.医疗机构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处罚

135.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安排放射性职业病病人、疑似放射性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处罚

136.医疗机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处罚

137.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138.医疗机构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督检查的处罚

139.医疗机构隐瞒、伪造、篡改、毁损放射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放射性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140.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放射性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放射性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处罚

141.医疗卫生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142.医疗机构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放射性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罚

143.医疗机构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罚

144.医疗机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罚

145.医疗机构将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放射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放射性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处罚

146.医疗机构擅自拆除、停止使用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处罚

147.医疗机构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处罚

148.医疗机构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放射性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罚

149.医疗机构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处罚

150.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151.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52.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153.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不按照规定向劳动者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泄露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处罚

154.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155.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

156.违反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的处罚

157.医务人员未按照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处罚

158.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处罚

159.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处罚

160.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对按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处罚

161.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处罚

162.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治疗活动;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处罚

163.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通过开具药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64.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65.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66.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的处罚

167.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168.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不配合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群体不良事件相关调查工作的处罚

169.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170.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171.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172.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17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74.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罚

175.违反规定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罚

176.违反规定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处罚

17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17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规定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79.违反规定,购置具有鉴定胎儿性别设备的行政处罚

180.组织、介绍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者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行政处罚

181.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政处罚

182.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183.对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子女的处罚

184.对违反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处罚

三、行政奖励(4项)

1.中青年名医、民间名中医表彰

2.中医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

    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和个人

4.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行政强制(5项)

1.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2.封存医疗机构造成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及物品

4.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5.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五、行政征收(0项)

六、行政给付(0项)

七、行政检查(16项)

1.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2.医师执业活动、医师考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3.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监督检查

4.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监督检查

5.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6.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7.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8.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工作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监督检查

9.医疗机构的感染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10.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11.血站管理、采供血活动监督检查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1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年度复核

1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

1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考核

16.对辖区单位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检查

八、行政确认(3项)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2.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3.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

九、其他职权(12项)

1.消毒供应中心审验、校验

2.医疗机构开展健康体检业务审核

3.医师考核、备案

4.医疗机构评审

5.医疗事故的赔偿调解

6.医疗机构静脉用药集中调配中心(室)设置审批

7.甲、乙类及新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审核

8.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卫生审查和验收

9.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10.计划生育情况审查

11.拟提拔干部计划生育情况审查

12.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