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局权责公示
目录
沁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职权目录
一、行政许可(7项)
(共86项)
1. 城区户外广告和标牌设置审批
2. 占用城市道路和沿街两侧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审批
3. 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审批
4.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5.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6.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核发
7.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二、行政处罚(共68项)
1.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3.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
4.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5.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
6.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
7.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8.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9.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害有毒垃圾的
10.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11.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12.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
13.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核准文件的
14.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15.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
16.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
17.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18.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19.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20.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
2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22.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一)不按作业标准、规范、规定时间清扫、收运;(二)未将收集垃圾运到指定处理场所的;(三)清扫收运后未对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场地,保持设施和周边干净整洁;(四)未对收集运输垃圾车辆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
2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
2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
2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26.市政设施施工、养护、维修现场未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27.市政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养护、维修或养护、维修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的
28.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而通行的
29.挖掘、堵塞、填埋、腐蚀等损害城市排水社设施的
30.占压各种窨井、通道口、阻塞排水管道、沟渠及出水口的
31.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的
32.已经采取分流制排水系统、将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33.当街排放生活污水的
34.在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掘等有碍安全作业
35.私自接用路灯电源、损坏、偷盗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
36.其他损害、侵占市政设施的行为
37.未经批准擅自迁建、改建城市道路、排水、照明等设施的
38.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废水的
39.未经批准占用、挖掘、改动、迁移市政设施的
40.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各种管线、杆(塔)线、地面设施、建(构)筑物等的
41.未经批准利用道路、桥涵、杆塔等涉设施设置标语、广告、悬浮物、安装线路和设备
42.未经批准向城市排水管道加压排放污废水的
43.未经批准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44.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45.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46.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7.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48.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49.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50.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修复的
51.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52.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53.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54.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55.未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或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56.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57.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
58.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
59.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60.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或冬季不履行除雪义务的
61.临街工地不设护栏或遮挡,停工不整理场地或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卫生的
62.不按规定及时清运、处理粪便的
63.在城市道路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清除杂物、渣土、污水淤泥的
64.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其他物品的
65.牲畜或者宠物携带者对牲畜或者宠物的粪便不及时清除的
66.摊点的经营者随地丢弃垃圾的
67.将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的
68.不按规定的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
三、行政奖励(2项)
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2. 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先进单位及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四、行政强制(1项)
1.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
五、行政征收(3项)
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
2.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
3. 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费
六、行政给付(0项)
七、行政检查(3项)
1. 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监督检查
2.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监督检查
3.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八、行政确认(0项)
九、其他职权(2项)
1.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竣工验收档案
2.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