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的通告 沁政〔20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保证城市规划的依法实施,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进一步健全城市功能,逐步提高城市整体素质和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研究,现就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房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一律由市政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建私房(包括新建、改建、扩建)。
二、严禁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员、干部私自购买村(街)集体土地建私房。
三、严禁各办事处、村(街)擅自新划私人宅基地。严禁各单位擅自建家属楼。
四、对村(街)未经批准划拔的宅基地仍是连片空地的,由政府依法征收、出让,按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建设。
五、任何单位的存量划拨土地,包括企业改制需要处置的划拨土地,不得擅自转让给他人建私房,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法收回,并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办事处、村(街)及个人一律不得将集体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给他人建私房,违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住宅开发要以高层商品楼开发建设为发展方向,高标准开发、配套、验收。逐步以设施齐全、环境优美、管理到位的新型居住小区取代老式独院住宅。
严禁随意变更规划设计标准建设独院住宅进行出售。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房地产开发。
七、新村(街)建设和旧村(街)改造,必须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连片建设,综合配套,建设多层居民住宅楼。
八、凡在城区主要街道、河湖、绿地、广场周边、出入市口及文物保护等重点规划控制区内的老宅基房屋,只准维修,不准改建,按照城市规划逐步进行综合开发改造。其它地段老宅基房屋的新建、改建,必须经村(街)、办事处、城市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九、凡因城市规划建设拆迁的私人住房,一律不再划拔宅基地,土地、规划、房产等证件齐全的,按照有关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或按比例进行面积置换。
十、对已擅自购买了土地准备建私房的,一律不予办理建房手续,并对擅自买卖土地、实施非法交易的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已建成且未经处理的私房,进行全面逐户清理。对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后,可给予补办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手续;对影响城市规划的私房,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房产等建筑物不给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二、对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无规划、用地手续的私房和已建成地圈地梁或“插空”待建的私房,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各项税费,并补办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手续后,方可续建;影响城市规划的,坚决依法停建并予以拆除,不给任何形式的补偿。
十三、城市规划区内原有私房一律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村(街)对本辖区内房屋进行安全普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上报办事处汇总,经有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确属危房的,由办事处督促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拆除,并依法给予救济补助(违法违规建设的房屋除外)。
十四、私自转让、涂改有关建设、用地和“清房”证件的,以违法交易和无证处理。
十五、规划与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对在建违法私房进行全面清理,各办事处、村(街)积极予以协助配合。
十六、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于玩忽职守、工作不实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要从严处理;对于顶风私批乱划、违法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通告内容如与本通告相抵触,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沁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违法建房△ 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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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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